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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六旬阿姨再婚后,想把87岁老母亲赶出家门,“没地方住让国家解决”!

更新时间:2024-04-19 20:11:43作者:佚名

上海六旬阿姨再婚后,想把87岁老母亲赶出家门,“没地方住让国家解决”!

来源:上海新闻广播

都说一家人没有隔夜仇,但是家住上海浦东的朱女士却一纸诉状将自己87岁的母亲陈老太告上了法庭,还要求母亲从自己家搬出去。

陈老太和外孙女小雅、女儿朱女士以及朱女士的再婚丈夫王先生一起住在115平的三居室里,而这套房子里只有朱女士一个人的名字。

原本一家人住得好好的,59岁的朱女士却觉得自己每月2000元的退休工资太低,想要卖掉现在的房子置换一个小房子,并且用差价来改善生活。但是这样一来,母亲就没有居住的地方了。


图为朱女士的母亲陈老太

陈老太以前是一名船舶工程师,每月有6000元退休金,所以她提出自己可以每月补贴1500元,女儿小雅也提出可以每月补贴3000元,但是朱女士仍执意卖房。


朱女士的母亲陈老太以前是一名船舶工程师

朱女士为何

执意卖房?

陈老太表示,女儿执意卖房是因为女婿从中教唆。而小雅也表示,母亲的再婚对象曾提到要把现在住的这套房子卖掉,不卖就离婚。


朱女士的女儿称母亲的再婚对象曾提到把现在住的房子卖掉

尽管陈老太认为自己女儿鬼迷心窍,女婿动机不纯。但在朱女士眼里,现任丈夫王先生是烈士之后,有知识有阅历。“我们两个是灵魂上的结合,很谈得来,他像我的父亲、长兄,知识渊博,我天天在听他讲故事。他们圈子的人和我们不一样,境界不一样。”



朱女士称和再婚丈夫很谈得来

而且朱女士还坚持,这场官司是因为自己无法忍受和母亲共同生活,而且她想让女儿小雅和陈老太分开。朱女士解释,自己的女儿今年已经30岁却还与外婆共住一屋,没有谈恋爱,也没有过上正常人的生活。


朱女士称母亲过分

女儿:母亲没地方住让国家解决

在朱女士看来,这套房屋是她2000年时全资购买的,作为唯一产权人,享有房屋的物权。但陈老太太在法庭上提出,案涉房屋虽然只写了女儿一个人的名字,但是购买时,自己是出了钱的,应当有居住权。但朱女士则否认了这点。

那么,这个房子到底是谁买的呢?事情要从三十多年前说起。

1988年朱女士前往日本留学、结婚,并在1993年和前夫生下了女儿小雅。小雅7个月大时,朱女士将她送回上海,交给陈老太照顾。由于老房子年久失修、外墙漏水,2000年,陈老太让女儿回国在隔壁楼盘新买了一套房,与丈夫和外孙女共同居住。2001年,陈老太将老房子卖掉,并将25万卖房款寄给女儿。

那么25万算不算陈老太太所出的购房款呢?法院认为,因为时间久远,出资情况难以确定,并且这点也不属于本案的争议焦点。案件的关键,还是要看老人是否有其他适合安享晚年的地方。

对此,朱女士表示,母亲陈老太太和大儿子有着一套共同共有的房子,如今住着哥哥一家三口。不过,法院在调查中了解到该房屋使用面积不过20平左右,朱先生和妻子、儿子一家三口居住已经是捉襟见肘。

但是朱女士却认为哥哥应该赡养母亲,即便居住条件有限,但也不是问题。即便哥哥家住不下,国家也可以安排。


朱女士称母亲的住处国家可以安排

法院:违背公序良俗

驳回请求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朱女士在需要母亲帮忙照料女儿时同意母亲入住,如今欲置换房屋,在未对母亲的居住做出妥善安排的情况下,要求母亲搬离,违反法定赡养义务,也有违公序良俗。

法官表示:朱女士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根本就没有考虑过,母亲从房子里迁出后该居住在哪里,虽然从法律上来说朱女士是房屋的产权人,但是也不能在没有任何可行安置方案的情况下,把母亲赶出去。

最终,上海一中院作出判决,驳回朱女士要求母亲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。

事已至此,面对判决,朱女士不仅毫无悔改之心,还心心念念着自己如果和丈夫离婚了怎么办。对此,法官怒斥:“你只想着你自己吗?先安排你80岁母亲的生活,再安排你自己的。你母亲之前不光为你付出,还为你女儿付出,比你为你女儿付出得远远多。”

目前,法院建议朱女士进一步和兄长协商,妥善解决母亲的居住问题。